2021年湖南省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为落实《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发布制度》要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形成有效震慑,现向社会集中公开发布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境违法案件。
某新型墙体材料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介绍:
日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炎陵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隧道窑、烘干窑正在生产,但脱硫设施中用于抽送喷淋液的4个水泵电机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呈蓝色的废气直接排入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用PH试纸对脱硫塔进口喷淋液进行测试,结果显示呈强酸性,严重污染周边环境。该公司工人在看到执法人员的时候,才慌忙开启水泵电机运行窑炉废气脱硫除尘设施。
案件处理结果:
经调查查明,该厂为降低运行成本,其员工李某违反操作流程,未将水泵电机开启,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呈强酸性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将李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当场受理,并于6月17日对该厂负责人李某某实施10天行政拘留。
典型意义:
1、在环境污染的治理上不能走过场。本案中,炎陵县某新型墙体材料厂纯粹是摆花架子,虽然名为“新型”墙体材料制作厂,但其治污方式、治污手段不但不“新型”,反而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将治污设施当做摆设,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就运转一下做做样子,不检查时就将其闲置。殊不知这种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的态度和行为,等待自己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2、在主体责任的落实上不能打折扣。作为生产经营企业,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应自觉担负起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但该涉案企业不但不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反而对周边生态环境置若罔闻,对周围群众环境权益漠不关心,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逃避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殊不知,为这种挑衅法律权威,肆意践踏法律“红线”的行为付出的成本,远比安分守己、遵纪守法付出的成本高得多。
注:本文转载其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标签: #大气污染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