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积尘不仅是卫生问题,也是日常监管内容!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以来,厂区积尘问题也成了监管监督的重要内容和重大问题。但到底是生态环保应当监管的污染问题,还是企业厂区内部卫生管理问题,疑问不断。
《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第二条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扬尘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可见,扬尘管控既是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更是大气攻坚的重点之一。
《大气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分别对产生扬尘的企业和行业,如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建设施工和运输等规定,应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是第四十八条明确,应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厂区积尘
为确保各种扬尘得到有效控制,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设置硬质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及时清运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以及进行资源化处理,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即使不能封闭,第七十二条也规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而不能密闭的,应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场地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规定盖晗了大部分行业企业,即使是与生产无关的场区积尘卫生问题,但从产生扬尘治理实质上看,同样会造成污染,也应被监管和检查。
否则,《大气法》分几个层次予以处罚。
第一,相关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二,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三,对能封闭而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对不能密闭而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四,建筑施工或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因而,厂区积尘,不论是日常监管还是攻坚检查,都是监管内容,违反就应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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