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文件“重新审核”的三种情况及“重新审核”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因时间变迁,建设项目所在地坏境状况或者国家环保方面的规定发生变化,使原来进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失去价值的情况出现。
这里所讲的“重新审核”,与原来的审批不同,通常只是对过去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重新核实。
重新审核的结果大体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未发生改变或者环境状况的变化不影响该建设项目继续建设的,予以审核同意,也就是对原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肯定和确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根本改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原建设项目已经属于禁止在该地建设的项目的,对该建设项目予以否决,也就是不同意原建设单位在该地继续从事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三种情况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不能准确地说明该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决定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
不管属于哪一种情况,原审批部门都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重新审核原则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的要求,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原则如下:
1、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无变化两个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按照建设单位报请重新审核时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2、若均未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若发生变化,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不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
4、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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