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烟囱(排气筒)环保高度要求汇总,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工业炉窑、电镀、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煤炭工业、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恶臭8个行业污染物烟囱(排气筒)环保高度要求汇总,排气筒最低高度等规定: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15m(注:低于15m,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2、《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高度还应高于最高建筑物3m以上。若高度达不到要求,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严格50%执行。
3、《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4、《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般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并高于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限值的50%执行。
5、《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6、《危险废物焚烧标准》
焚烧炉排气筒高度根据焚烧量、废物类型确定,不应低于2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45m;焚烧处理能力≥300t/d,烟囱最低允许高度为60m;须高于半径20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气筒最低高度不得低于15m。
7.1 排气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7.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论其是否由同一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少和,应合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若有三根以上的近距排气简,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的等效排气筒,依次与第三、四根排气简取等效值。等效排气简的有关参数计算方法见附录A.
7.3 若某排气简的高度处于本标准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内插法的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当某排气简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标准列出的较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式见本标准附录B。
7.4 新污源的排气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某新污染源的排气简必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73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肉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肉周围半径 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肉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